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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2830101 - 科学


无标题无名氏No.62830101 只看PO

2024-06-21(五)00:16:38 ID:YyouxWT 回应

有无法学肥,能不能解释一下古代的客观权利和现代的主观权利的区别( ゚∀。)
在读一本关于中世纪晚期政治哲学(更准确的说,法哲学或法学?)的书,试图讨论权利的观念史以及讨论“客观权利”到“主观权利”的过渡问题。
问题是,对这两个概念完全不熟悉( ゚∀。)

Tips无名氏No.9999999

2099-01-01 00:00:01 ID: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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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无名氏No.62830168

2024-06-21(五)00:21:33 ID: YyouxWT (PO主)

翻了一篇论文,我现在的想法大概是说,古代的客观权利更贴近于“自然正当”,表示人应得的份额,内含义务的概念;而现代的主观权利则来源于主体,理论上具有无限权利,需要在主体间关系中进行限制(所以要设定义务)( ゚∀。)
施特劳斯起来了( ゚∀。)

无标题无名氏No.63026647

2024-07-09(二)14:47:35 ID: wZXCx5X

码一下并顶,也许有一天我可以来尝试小答|∀゚

无标题无名氏No.63077149

2024-07-14(日)10:17:27 ID: LhWkRsO

随便讲点法哲学(*゚ー゚)

客观权利或者说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精神亦即理性法精神的构造出的超越时空的全人类内在之永恒性权利,因为是全人类共有的所以必须在承认个体权利的同时承认他人因为自然法所拥有的等价的自由空间不受侵害,根本上是集体主义的。

主观权利全然是个人主观性且无限的,是在自愿原则上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机器(你不乐意你可以离开这个国家)从而进一步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与他者意志相互冲突,根本上而言是个人主义的集中且重要的体现,是为了个体的自由解放提供思想的支撑,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辩证统一。

这也是为什么从客观权利走向主观权利是现代化进程下的必然。

无标题无名氏No.63077165

2024-07-14(日)10:18:46 ID: LhWkRsO

>>No.63077149
这个转向和《社会契约论》关联极大

无标题无名氏No.63226599

2024-07-27(六)00:28:14 ID: YyouxWT (PO主)

>>No.63077149
理解了,也就是说客观权利的主体是一个大而全的整个世界(而且其本身内含一种以善为中心目的论秩序),其中本身内含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主观权利则来源于每个个体的人,个体通过契约的方式自愿让渡自己的权利,如此形成国家。在其中没有明显的目的论秩序,理论上可以排除上帝等最高目的。我想这其中最明显的开端应该是霍布斯?

无标题无名氏No.63226637

2024-07-27(六)00:30:58 ID: YyouxWT (PO主)

>>No.63077149
顺便礼问一句,这种从“客观权利”向“主观权利”的转变,也是近代自然法学说区别于古典的自然法学说(阿奎那之类)的关键特征之一吗?

无标题无名氏No.63245251

2024-07-28(日)17:46:25 ID: LhWkRsO

>>No.63226637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我就懒得码字了,帮你问GPT

是的,“客观权利”向“主观权利”的转变确实是近代自然法学说区别于古典自然法学说(如托马斯·阿奎那等)的关键特征之一。

在古典自然法学传统中,权利通常被视为客观的,即作为一种符合理性和自然法的客观规范。这意味着权利更多是被视为遵循宇宙和秩序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然而,到了近代自然法学说时期,尤其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权利的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思想家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引入了“主观权利”的概念,即权利被视为个人固有的自由和权利。这种主观权利强调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本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而这些权利是与个人存在直接关联的。

这种转变标志着自然法学从强调客观的道德规范和义务,向强调个体权利的方向发展,而这也构成了现代权利理论的基础。因此,可以说这种转变是区分古典自然法学说与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关键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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