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四节 采矿舰操作注意事项
2.采矿舰钩爪及钻头任何情况下应通过锚绳或锚臂与舰船主体结构连接,禁止远程钻矿。
6.采矿舰任何情况下不得尝试统计矿产储量或记录矿产种类,采矿应在舰体储藏空间第一次储满时视为采矿完成,禁止同一采矿舰在探渊进程中进行二次采矿。
14.采矿舰可按需要配备多台采矿钻头,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安装于舰首或舰尾。
237.采矿舰所装配的采矿设备均具有可靠的深渊稳定性,为保证采矿安全,建议反复多次向所有舰载成员强调。
*尽可能多——第七版 注*
47*73.采矿钻头应采用独立动力系统,不得并入采矿舰主动力体系。
32971.采矿操作遵循就近原则,任何情况下应由距离钻头最近的舰载成员进行操作。
*此处“最近”以当前舰体内拓扑学距离为准——第六版(第2130次印刷) 注*
*亦可依据当前大多数舰载成员的一致意见——第七版 注*
44-231.所有矿产必须经由锚绳或锚臂运输至舰体内,任何情况下不得直接回收钻头及钩爪。
12121212.矿产开采后必须立刻进行破碎处理,处理时间不得小于任何舰载成员印象中的六标准时,不得储存任何形式的未破碎矿产。
*即使矿产开采时已呈现破碎状,同样必须进行破碎处理——第七版 注*
612.钻头及钩爪应参照现行标准《深渊采矿基本规划意见·36113》,任何舰载成员在采矿过程中,若发现钻头及钩爪产生违规现象,必须立刻停止采矿,视实际情况可决定是否销毁钻头。
*依据现行规范,以下采矿钻头已被禁止或不得在探矿舰上使用:
任何种类的高核钻
任何种类的高频钻
屈光钻(采矿舰不得使用)
平光速或高光速钻(采矿舰不得使用)
任何形式的螺旋钻
任何形式的逆螺旋钻
湮灭钻
高于6.6频率的放射钻
低于6.6当量的反核钻
引力钻(采矿舰不得使用)
另强调,任何情况下,本指南不建议同一舰体安装不同种类的采矿钻头——第七版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