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条例均基于个人意见观点构建,可能存在冒犯及狂言成分,于此事先致歉。若阅读者对以下大多数条例表示认同,可以按照编号继续添加新条例;若阅读者对以下一部分条例表示反对,可以按照编号指出不同见解;若阅读者对以下大多数条例表示反对,请结束阅读。
1.不宜过于泛滥地使用「它」来描述作为规则源头的明确意识实体,尤其是单独使用而缺乏其他名称的情况。此条例同理于「祂」、「不可名状」、「异常」等词汇。
2.不宜将规则怪谈自称为规则怪谈,尽管规则怪谈的确是规则怪谈,但除去少数特例以外,规则怪谈不应包含规则怪谈,规则怪谈也无需强调为规则怪谈。
3.不宜过于泛滥地使用「超游」形式的直接解析。若有剩余谜团,应当尽量使用进一步的规则文本拓展解析。
4.不宜于守则文本中过于感性,也不宜于遗言文本中过于理性。除去少数特例或作为收尾解析时以外,同样不宜含有过多非规则性质文本。尤其是直接叙事文本。
5.不宜使登场人员缺乏动机。登场人员可以是误入其中无法逃离的,可以是有意进入探究真相的,甚至可以是被随机抓取的,但不应是不知为何而来、而面对危机时又不知为何不愿离去的。
6.不宜过于泛滥地使用虚假规则欺骗阅读者,若少数使用,则应有动机及取得成功之原因。
7.不宜过于泛滥地进行人类伟大叙事。人类作为生命物种存在许多优点,但若在多数情况下无法适用于所面对的危机,依然称颂伟大就只会成为一种讽刺;而即便能够适用于所面对的危机,人类也不会在面对所有路途时强调自己拥有双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