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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掂量掂量,Po占里面的哪一条?
你能“查到”的东西多了去了,谁告诉你这些能随便看、能拿来用了?虽然还没造成严重后果,这已经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犯
哇因为找到的女生相貌不符合自己喜好就收手了可真是有良心。要是这个女生符合Po的个人喜好,他会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