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知的情况
无知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出于意愿的。但是只有当它们的结果引起痛苦和悔恨的时候才是违反意愿的。而如果无知的行为没有引起痛苦和悔恨,那么我们称之为无意愿的。
另外,出于无知做出的行为(对行为自身和环境都无知识)和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对行为自身和环境都无意识)也是有区别的。例如,一个喝醉的人所做的事情就会被认为是处于无知的状态。这里的区别在于,出于无知做出的行为是不能够避免的;而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则是可以避免的。
然后讨论苏格拉底的观点:无人愿意作恶。我们可以把亚里士多德对苏格拉底的反驳还原为如下论断:善是普遍的东西;所有坏人都对善无知;所有坏人都对普遍事物无知(推论)。但是,违反意愿的行为只来自于对个别事物的无知,而不来自于对普遍事物的无知。所以,对普遍事物的无知(坏人出于对善的无知而作恶)与违反意愿的行为与否无关。所以坏人当然可以遵从意愿做恶事。
但是,什么是这些个别的方面呢?亚里士多德给出了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如,对行为的环境与后果的无知。当然,如果要说明对此的无知是违反意愿的行为,那么它还应当引起当事人的悔恨与痛苦。
(3)将处于无知状态的人(受制于欲望或怒气的人)的行为称作违反意愿的行为是不妥的
首先,如果是这样,孩子和其他动物就不能按照意愿行动了(这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如果意愿意味着道德责任,那么的确动物和孩子都不承担道德责任,这似乎是符合我们至少是现在的直觉的);其次,(据亚当本)给出两种情况:我们出于欲望和怒气做出的行为都是违反意愿的,以及我们出于意愿地做好事而违反意愿地做坏事。亚里士多德当即否认了第二种情况,欲望和怒气应当同时是好事和坏事的原因。但是,第一种情况——说我们出于欲望和怒气做出的行为都是违反意愿——也是荒谬的。我们应当对某些事情生气且对某些事情有欲求(其背后的默认前提或许是——违反意愿的事情是没有道德属性的);然后,违反意愿的行为与符合欲望的行为是不同的:前者让人痛苦,而后者让人快乐;最后,出于欲望和怒气的错误与由于推理的错误同样是人的行为,因此将其称之为违反意愿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