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3226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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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客观权利”向“主观权利”的转变确实是近代自然法学说区别于古典自然法学说(如托马斯·阿奎那等)的关键特征之一。
在古典自然法学传统中,权利通常被视为客观的,即作为一种符合理性和自然法的客观规范。这意味着权利更多是被视为遵循宇宙和秩序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然而,到了近代自然法学说时期,尤其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权利的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思想家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引入了“主观权利”的概念,即权利被视为个人固有的自由和权利。这种主观权利强调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本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而这些权利是与个人存在直接关联的。
这种转变标志着自然法学从强调客观的道德规范和义务,向强调个体权利的方向发展,而这也构成了现代权利理论的基础。因此,可以说这种转变是区分古典自然法学说与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关键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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